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24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24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2411號原告英威達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康順子 被告茂佑企業有限公司法院代理人 曾素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捌拾伍萬伍仟肆佰壹拾陸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是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捌拾伍萬伍仟肆佰壹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玖仟參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魏俊明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10日
書記官劉鴻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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