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附民字第81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000年度附民字第813號原告 詹勲凱 被告 陳嘉甫 上列被告因本院101年度易字第1304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陳嘉甫被訴詐欺案件,就其涉嫌詐欺原告詹勲凱部分之犯行,業經本院以101年度易字第1304號判決無罪在案,揆諸前開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1月15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廖怡貞
法官黃沛文法官張景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語嫣中華民國102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