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5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5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五三二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民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黃建榮
法官高思大法官陳玉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淑臻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一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