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補字第一八0號
原告乙○○原告與被告甲○○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仟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拾伍萬貳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一日
民事鳳山庭
法官莊珮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一日
法院書記官吳建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