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35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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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3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三五九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二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九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刑事第十一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十六庭
法官洪能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曾小玲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