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5號聲請人 陳勇達 即宏源企業社訴訟代理人 曹雯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6年2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9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12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美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3月2日
書記官許睿軒┌──────────────────────────────────────────┐│支票附表:106年度除字第5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宏源企業社│台灣中小企│105年5月31日│171,686元│AD0000000│受款人:盛│││陳勇達│業銀行嘉義││││全股份有限││││分行││││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