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59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簡字第59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贓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6年度簡字第59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正裕上列被告因贓物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4297號),因被告自白犯罪,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易字第1767號),判決如下:
主文張正裕收受贓物,累犯,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其證據除「被告張正裕於本院106年6月12日行準備程序時認罪之自白」,應予補充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2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49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1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丁智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孫超凡中華民國106年6月15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49條第1項收受、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媒介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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