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度婚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婚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確認婚姻無效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婚字第71號原告 賴宏長 上列原告請求確認婚姻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用新臺幣參仟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定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2月11日
家事庭法官李欣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11日
書記官許家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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