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51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514號債權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代理人 趙學涵 債務人 許鴻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壹仟玖佰零貳萬肆仟 伍佰 壹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㈡新臺幣伍佰參拾萬捌仟壹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九個月計算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依債權人提出民國106年1月24日,借款新臺幣伍佰肆拾柒萬元借款契約書第二條、第五條所載:「每一個月為一期」;「…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則債權人就債權金額5,308,199元,請求逾主文所示違約金部分,於上開約定不符,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1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表:
┌─┬──────┬──────┬────┬──────────────┐│編│請求金額│利息計算期間│年息│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新台幣)│(民國)│├──────────────┤│││││逾期六個月以內按約定利率百分││號││││之十計收,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收│├─┼──────┼──────┼────┼──────────────┤│1│8,448,863元│108年9月23日│2.215%│108年10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2│766,250元│108年9月4日│2.6%│108年10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3│9,020,000元│108年9月2日│2.5%│108年10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4│789,400元│108年9月15日│4.75%│108年10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