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事聲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事聲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事聲字第30號異議人 鄭向淳 相對人 趙伯胤 上列異議人聲請對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事件,異議人對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09年3月3日所為109年度司促字第2999號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法院認第1項之異議為有理由時,應為適當之裁定;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1項至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09年3月3日以109年度司促字第2999號裁定(下稱原裁定)駁回異議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該裁定於同年月6日送達異議人,而異議人於同年月10日對原裁定提出異議,經司法事務官認其異議為無理由而送請本院為裁定,經核與上開規定相合,先予敘明。
二、異議意旨略以:相對人於109年1月24日下午明知異議人之車輛停於其車輛之前方,卻仍將其車輛開出,致異議人之車輛受有損害,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相對人已提出相當證據為釋明,縱認異議人所提證據資料仍不足釋明債權債務關係者,應有補正機會,不得逕行駁回,爰再提出3張車輛刮痕照片,請原裁定駁回異議人之聲請,尚有違誤,爰對原裁定不服,依法提出異議,請求准予對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等語。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其有對待給付者,已履行之情形。(四)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五)法院。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前項裁定,不得聲明不服,同法第511條、第513條分別定有明文。所謂因釋明而應提出之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係指當事人於釋明其事實上之主張時,應同時提出可供法院得隨時進行調查之證據而言,故當事人如未同時提出供釋明用之證據,法院自無裁定限期命其補正之必要(最高法院75年度台抗字第453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而104年7月1日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之修法理由係為免支付命令淪為製造假債權及詐騙集團犯罪工具,嚴重影響債務人權益,為兼顧督促程序在使數量明確且無訟爭性之債權得以迅速、簡易確定,節省當事人勞費,以收訴訟經濟之效果,並保障債權人、債務人正當權益,避免支付命令遭不當利用,強化債權人之釋明義務。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得依本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
二、經查,本件異議人主張相對人趙伯胤應負侵害其財產權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而向本院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云云,並於原審提出5張彩色列印照片、行照、維修建議估價單為證,惟依異議人於原審所檢附之證據,僅得釋明異議人之車輛受有損害,尚無法證明相對人確有侵害其財產權之行為,況依前揭法文意旨,異議人於釋明其主張之侵權行為事實時,本即應同時提出可供法院得隨時進行調查之證據,並無裁定限期命其補正之必要,原裁定駁回異議人支付命令之聲請,於法並無違誤。又異議人於提出本件異議後,固補提3張相對人車輛受損照片為證,然縱相對人車輛受損,亦難證明相對人趙伯胤確實為駕車侵權之行為人之事實,就異議人前開主張之真偽,亦尚非可得逕予推論,是異議人前開主張,自難使本院認定相對人趙伯胤與異議人間,具有前開侵權行為債權債務關係存在,僅憑異議人前開主張,自要難認異議之主張為真實,據此,異議人對相對人趙伯胤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未據釋明請求之原因事實,顯於法不合。故依前揭規定,本院司法事務官駁回異議人之聲請,於法尚無違誤,從而,異議人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當事人不服該裁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1項規定提出異議,由該司法事務官所屬一審法院獨任法官審理該異議事件。對該一審法院獨任法官就該異議事件所為裁定不服者,得抗告至二審法院;惟若依法不得聲明不服者(如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2項),則不得抗告至二審法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1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39號研討結果可資參照。經查,異議人之異議既經本院予以駁回,已如前述,而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2項規定乃不得聲明不服,是異議人自不得再就本件抗告至二審法院,附此敘明。
五、據上論結,本件異議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3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妙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
書記官洪忠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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