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7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792號原告 林清標 訴訟代理人 張家萍 律師被告豐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蔡鴻文 被告 蔡孟憲
蔡昊恩 立揚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歐佩玲 被告 黃柏穎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亦有明定。查原告聲明第
1、2、3、4項互相競合,應依價額最高之聲明第1項核定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256萬8900元,原告聲明第9、10項互相競合,應依價額最高之聲明第10項核定標的價額為100萬元,合併計算聲明第7項標的價額96萬4000元,聲明第8項標的價額133萬9000元,核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587萬1900元(00000000元+964000元+0000000元+0000000元=00000000元),應徵收第1審裁判費23萬97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17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熊祥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其餘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17日
書記官許馨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