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字第1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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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字第1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字第157號聲請人 何春發 即福成電子廠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鄭孝一 即福成電子廠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莊秋元 即福成電子廠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相對人福成電子廠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鄭孝一為福成電子廠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福成電子廠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福成電子廠股份有限公司依法清算完結,清算人造具之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清算完結資產負債表及各項簿冊,亦於民國101年5月10日經股東臨時會承認,爰依法指定鄭孝一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0年度司司字第647號呈報清算人案卷查明屬實,是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6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趙雪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1年6月20日
書記官廖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