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58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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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58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581號聲請人力鋼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家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2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遺失,前經聲請本院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1年8月7日刊登報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46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1年12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2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金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7日
書記官葉靜瑜┌──────────────────────────────────────────────────────┐│支票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 金永祥 配管股份有限│彰化商業銀行北桃園│101年7月5日│10,353元│DR七一四九五二│││1│公司 許婉麗 │分行│││一││└─┴─────────┴─────────┴───────────┴────────┴────────┴──┘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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