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58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583號聲請人 范秉霏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1年12月26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宣告如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一張,因不慎於民國101年4月28日在桃園縣八德市○○里0鄰○○○0○0號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258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258號公示催告在案,業經調取該卷宗查明無訛。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9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2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徐培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1年12月27日
書記官邱仲騏┌──────────────────────────────────────────────────────┐│支票附表:101年度除字第583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義鈴工業股份有限公│臺灣銀行桃園分行│101年5月16日│70,000元│AG0000000│││1│司 葉倫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