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全聲字第13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全聲字第13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全聲字第1397號
聲請人英屬維京群島商發行拳發行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即相對人)為保全對於債務人(即聲請人)之債權,聲請本院准予供擔保假扣押後,迄未起訴等情,有卷附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可憑(見本院卷第3至6頁),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6年度裁全字第12121號保全程序卷宗及執行卷宗查核屬實,故債務人之聲請,自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2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吳定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6年12月20日
書記官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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