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國更一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國更一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國更一字第1號原告 黃典隆 被告新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侯友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3萬2,01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8,22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7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映如
法官謝宜雯法官莊哲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2日
書記官尤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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