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再抗國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再抗國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再抗國字第3號聲請人 黃典隆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新北市政府間請求國家賠償聲請再審事件,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3月27日本院108年度國抗字第21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再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繳納,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其再審之聲請。至聲請人主張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本文規定,聲請或聲明不徵費用云云,惟觀諸該條立法理由係指訴訟程序上之聲請,如公示送達之聲請及起訴後聲請證據保全等,不另徵裁判費,與聲請人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繳納裁判費不同,併此敘明。
中華民國108年5月14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傅中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14日
書記官蕭進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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