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47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47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4789號原告 胡家玫 訴訟代理人 葉光洲 律師
黃孺雅 律師上開原告與被告凌群不動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6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05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4,55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8月5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黃愛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8月5日
書記官王曉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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