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37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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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23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2372號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張國能 被告 華玉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另訂民國110年8月25日上午9時25分許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中華民國110年8月5日
民事第九法庭法官方祥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8月5日
書記官鍾尚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