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附民字第2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附民字第275號原告 李淑蓉 被告 朱麗峰 上列被告因本院一○六年度易字第五三八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查原告李淑蓉對本院106年度易字第538號,被告朱麗峰妨害名譽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8月24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王慧娟
法官葉南君法官余珈瑢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24日
書記官黃亭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