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嘉交簡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嘉交簡附民字第5號原告 周麗英 訴訟代理人 陳澤嘉 律師訴訟代理人 簡大翔 律師被告 戴良原 上列被告因民國106年度交易字第151號過失傷害案件(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106年度嘉交簡字第6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24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蘇姵文
法官凃夫法官洪裕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24日
書記官柯凱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