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97年民專訴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民專訴字第41號原告祺正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馬金生 律師被告穎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乙○○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張瑞容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中華民國97年12月4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法官陳忠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97年12月5日
書記官蔡錦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