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2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2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22115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己○○非訟代理人乙○○複代理人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戊○○、甲○○、丁○○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正確之利率。
中華民國98年7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元成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8年7月17日
書記官楊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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