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19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19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21948號債權人 趙美鳳合毅 工程行
之1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台北常安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表明正確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
中華民國98年7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佳琪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8年7月17日
書記官蘇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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