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簡字第376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三七六八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一二九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行使偽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緩刑參年。
如附表所示之公印文及印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甲○○○因受其夫即不知情之 王石霸 之託,為僱請外籍監護工照顧其婆婆 王吳枝 ,明知王吳枝並未前往行政院衛生署臺北醫院(下稱臺北醫院)就診,竟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某日在臺北醫院某處,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基於偽造公文書之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由其以新臺幣五千元之代價委託上開成年男子偽造臺北醫院於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六日所出具,其內載有「慢性阻塞性肺炎、心律不整、巴金森氏症」、「病人因罹患上述疾病多年,日常行動不便,視力退化,生活起居需賴他人照料」等不實內容,並蓋有如附表所示之偽造公印文及印文,附有 巴氏 量表與各項特定病症及病情附表之「雇主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監護工專用診斷證明書」一份,並於翌日在臺北醫院向該男子取得上開偽造診斷證明書,再於不詳時間持交不知情之育昌人才仲介有限公司(下稱育昌公司)人員,委託育昌公司人員以不知情之王石霸名義,於九十二年一月三日代為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下稱勞委會)辦理申請請僱用外籍監護工事宜,足以生損害於臺北醫院、醫師 曾孔彥 、院長 黃焜瑋 及勞委會對於家庭外籍監護工申請管理之正確性。
二、證據
㈠、被告甲○○○於警詢及偵訊中之自白。
㈡、證人即育昌公司職員 陳培堂 與證人王石霸之證述。
㈢、上開「雇主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監護工專用診斷證明書」係偽造之事實,有臺北醫院九十二年二月六日北醫歷字第0四三一號影本附卷可稽。
㈣、上開偽造之雇主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監護工專用診斷證明書影本(附有巴氏量表影本與各項特定病症及病情附表影本)。
㈤、雇主聘僱外籍勞工申請表。
三、按刑法上之公文書,係指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文書而言,此觀最高法院二十年上字第六六八號判例意旨自明。臺北醫院為公立醫療機關,其所聘用之醫師,係刑法上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刑法第十條第二項參照),以該醫院醫師名義所開具之診斷證明書,自屬刑法第二百十一條之公文書。次按刑法第二百十八條第一項所稱之公印或公印文,係專指表示公務機關或機關長官資格及其職務之印信而言,亦即指印信條例第二條所規定之印信,即俗稱之大印與小官章及其印文,若僅屬代替簽名用之普通印章,則非印信條例規定之職章。本件附表中之「行政院衛生署臺北醫院 關防 」印文三枚,因其印章形式符合印信條例規定要件而製頒之關防,屬公印文,至附表之「院長 黃焜璋 」印文一枚、「主任曾孔彥」印文一枚、「臺北醫院醫師曾孔彥○二○七」印文共十八枚,僅具代替簽名之用意,並非表示官署之印信或機關長官之資格之小官章,顯非刑法第二百十八條之公印文。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一條行使偽造公文書罪。被告就偽造公文書部分,與該不詳姓名之成年男子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而偽造如附表所示之公印文及印文乃偽造公文書之階段行為,不另論罪。又其偽造公文書後並持之行使,其偽造公文書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應論以行使偽造公文書罪。被告利用不知情之育昌公司人員行使上開偽造之公文書,為間接正犯。爰審酌被告為圖一時便利,購用偽造之公立醫院診斷證明書以申請僱用外籍監護工,足生損害於公眾對勞委會管理外籍監護工正確性之信賴,亦減損本國監護工之就業機會,應予非難,惟其因急於侍親而蹈此犯行,孝心可憫,兼且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末查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一份在卷可參,其因一時失慮,偶罹刑典,歷此罪刑之宣告後,當知惕勵,信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其所受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宣告緩刑三年,用啟自新。
四、至偽造之行政院衛生署臺北醫院「雇主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監護工專用診斷證明書」(含巴氏量表與各項特定病症及病情附表),已因行使而交由勞委會職務上收存,非屬被告所有,固無從沒收,惟其上偽造如附表所示之各該印文,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一條、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二百十九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許仕楓
法官許必奇法官吳佳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呂妍旻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附表:
偽造之行政院衛生署臺北醫院「雇主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監護工專用診斷證明書」
一、正頁:
㈠、「行政院衛生署臺北醫院關防」公印文一枚
㈡、「院長黃焜璋」印文一枚
㈢、「主任曾孔彥」印文一枚
㈣、「臺北醫院醫師曾孔彥○二○七」印文四枚
二、巴式量表:
㈠、「臺北醫院醫師曾孔彥○二○七」印文十一枚
㈡、「行政院衛生署臺北醫院關防」部分公印文一枚
三、各項特定病症及病情附表:
㈠、「臺北醫院醫師曾孔彥○二○七」印文三枚
㈡、「行政院衛生署臺北醫院關防」部分公印文一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