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9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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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9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917號原告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法定代理人 黃天牧 上列原告與被告 范意絃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8,79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又原告於起訴前曾聲請調解,並繳納調解聲請費用1,000元,嗣因調解不成立,原告於調解不成立後30日內提起本件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該調解聲請費用應可扣抵裁判費,經扣抵後,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22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振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南穎中華民國103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