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9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907號原告 彭立珉 上列原告與被告苗栗縣苑裡山腳郵局、KATIMARYATIBTWARGISARIAN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95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二、補正起訴狀上被告KATIMARYATIBTWARGISARIAN之年籍資料(如出生年月日、護照號碼、國籍等足資特定被告人別之資料),並查報該被告在國內或國外之真正住所或居所。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振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柏仲中華民國103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