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9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9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912號原告 劉慶章 上列原告與被告建明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7,1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3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振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柏仲中華民國103年12月29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