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43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解除契約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4353號原告光圜生物科技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劍明 訴訟代理人 陳奕仲 律師
林讌珍 律師被告南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維力 訴訟代理人 曾雅玲 被告 鄧明章 訴訟代理人 鄭崇文 律師
許志嘉 律師被告 郭信宏 即宏駿汽車商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除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因部分事證未臻明確,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六年十一月七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攜帶原證二之報告書原本到庭。
中華民國106年9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智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22日
書記官羅敬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