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斗小字第602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訴訟代理人 郭孟軒
楊宗翰
被 告 蕭秉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月1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柒仟零陸拾柒元,及自民國一○八年
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七七計算之利息
,並應給付已計未受償利息新臺幣柒佰參拾陸元、違約金新臺幣
壹佰壹拾貳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2月4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沙小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
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2月4日
書記官葉春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