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附民字第2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附民字第2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6年度附民字第237號原告博覽家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民國96年度附民字第237號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2月28日
刑事第8庭審判長法官鄭文肅
法官蔡光治法官張明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柯月英中華民國97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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