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51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512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業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69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變造特種文書罪,所處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0年10月底、11月初某日,犯變造特種文書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1年度訴字第555號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0年度偵字第19665號、91年度偵字第2841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並經本院以92年度上訴字第3335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28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葉騰瑞
法官吳鴻章法官王炳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逸柔中華民國96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