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1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51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510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商標法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65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商標法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商標法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商標法第63條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第12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第51條第5款,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2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許國宏
法官楊貴志法官許增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金發中華民國96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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