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9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49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991號聲請人甲○○即受刑人上列受刑人因犯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13條之1第2項第1款之罪,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以:聲請人即受刑人甲○○於95年6月間因持有第二級毒品,經台灣板橋地方法院95年簡字第7105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並撤銷聲請人88年上訴字第729號受假釋之案件,該經撤銷假釋之案件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應得減刑,故聲請人聲請減刑云云。
二、經查:受刑人因於85年11月犯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13條之1第2項第1款之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4月確定在案,有板橋地方法院86年度訴字第1742號及本院88年度上訴字第
729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在案。茲受刑人以其犯罪日期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聲請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裁定減刑云云。惟查受刑人所犯上揭罪名,經宣告逾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條第1項第18款不在得予減刑之列,聲請人聲請減刑,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2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吳敦
法官張傳栗法官陳祐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慧娟中華民國97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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