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0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50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5023號聲請人即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1、2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1、2所載,並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玖佰元(即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示時間犯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其所犯附表編號1、2之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修正前刑法第42條第3項,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修正前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2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蔡秀雄
法官周煙平法官陳國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棟樑中華民國96年12月28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