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49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989號聲請人即受刑人甲○○
現於台灣台北監獄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聲請人即受刑人甲○○因犯附表一、二所示之罪,聲請減刑並定應執行刑。然有關附表二部分,檢察官以聲請人之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規定,已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聲請減刑,並經台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6501號裁定在案。茲聲請人就同一案件聲請本院減刑,自係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為不合法,應予駁回。有關附表一編號一二部分,已執行完畢,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依法不得減刑,而編號三部分,並非本院裁判,且係不得減刑之罪,聲請人誤向本院聲請,於法不合,亦應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28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溫耀源
法官陳健順法官周政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昭樹中華民國96年12月28日附表一:
一、竊盜一年四月本院89上易字第3887號
二、偽造文書一年二月本院90上訴字第2569號
三、強盜四年五月台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77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