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60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60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604號聲請人甲○○
號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94年8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43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4年8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8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雯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4年8月31日
書記官陳秀玲┌───────────────────────────────────────────────────┐│支票附表:94年度催字第432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台幣)││(或到期日)│├─┼─────────┼─────────┼─────────┼─────────┼─────────┤│1│ 高錦雲陽信商業銀行營業部│60,000元│AC0000000│94年4月17日│├─┼─────────┼─────────┼─────────┼─────────┼─────────┤│2│ 呂吳阿鳳 │陽信商業銀行營業部│195,000元│AC0000000│94年4月17日│├─┼─────────┼─────────┼─────────┼─────────┼─────────┤│3│ 江明城 │陽信商業銀行營業部│65,000元│AC0000000│94年4月17日│├─┼─────────┼─────────┼─────────┼─────────┼─────────┤│4│ 吳雪美 │陽信商業銀行營業部│50,000元│AB0000000│94年4月17日│├─┼─────────┼─────────┼─────────┼─────────┼─────────┤│5│ 盧桂英 │陽信商業銀行營業部│150,000元│AC0000000│94年4月15日│├─┼─────────┼─────────┼─────────┼─────────┼─────────┤│6│ 留尚羚誠泰 商業銀行士林分│95,000元│XB0000000│94年4月18日││││行││││├─┼─────────┼─────────┼─────────┼─────────┼─────────┤│7│ 張賢銘 │誠泰商業銀行士林分│100,000元│0000000│94年4月15日││││行││││├─┼─────────┼─────────┼─────────┼─────────┼─────────┤│8│ 王董雪雲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士│718,000元│SL0000000│94年4月17日││││林分行││││├─┼─────────┼─────────┼─────────┼─────────┼─────────┤│9│王董雪雲│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士│300,000元│SL0000000│94年4月17日││││林分行││││├─┼─────────┼─────────┼─────────┼─────────┼─────────┤│0│ 黃永裕 │台北縣淡水第一信用│95,000元│HF0000000│94年4月15日││1││合作社英專分社││││├─┼─────────┼─────────┼─────────┼─────────┼─────────┤│1│ 林錦聰 │台北市第五信用合作│45,000元│PF0000000│94年4月16日││1││社石牌分社││││├─┼─────────┼─────────┼─────────┼─────────┼─────────┤│2│中值機械五金有限公│台北市第五信用合作│45,000元│PH0000000│94年4月16日││1│ 司洪 林秋蘭 │社石牌分社││││├─┼─────────┼─────────┼─────────┼─────────┼─────────┤│3│ 林鳳英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士│140,000元│665783│94年4月16日││1││林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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