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司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司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展期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字第66號聲請人甲○○(即山豐雅企業有限公司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山豐雅企業有限公司之清算期間准予展延至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五日止。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
3項定有明文。此依同法第113條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山豐雅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山豐雅公司)清算人,經本院民國96年9月19日桃院木民慈96年度司字第214號函准予備查在案。聲請人依法清算,發現山豐雅公司財產不足清償負債,依法向法院聲請破產,經本院96年度破字第77號裁定駁回後,聲請人即依法續行清算,嗣經本院97年度司字第232號、98年度司字第73號、98年度司字第254號裁定准予展延清算期間至99年3月5日止,惟聲請人仍無法於前開期限內完結清算,爰依法聲請本院准予延長清算期間6個月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上揭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98年度司字第254號裁定影本1件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至6頁),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6年度司字第214號聲報清算人卷證,核閱屬實。本件清算期間原本應於99年3月5日屆滿,經核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准本件清算期間續予展延6個月至99年9月5日止,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金柱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9年3月19日
書記官陳美宜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