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中簡附民字第2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中簡附民字第2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0年度中簡附民字第27號原告 林晏溶 被告 郭彥麟 上列被告因本院99年度中簡字第34227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事實理由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郭彥麟刑事部分,業經本院於民國100年2月25日經本院以簡易判決處刑在案,詎原告遲至100年5月2日始具狀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1份可稽,依照上開說明,顯有未合,原告之訴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亦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5月6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王金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謝明倫中華民國100年5月6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