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1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1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108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捌月。
理由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犯罪,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有期徒刑,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2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李秋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0月26日
書記官楊國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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