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2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272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具保人乙○○上列受刑人因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五年度執聲沒字第二六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具保人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甲○○因犯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前經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一萬元,由具保人乙○○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受刑人逃匿,自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八條之規定,聲請將具保人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審核卷證資料,於法定要件尚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5年3月14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簡璽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3月14日
書記官王惠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