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39號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仟零貳拾貳萬玖仟壹佰伍拾肆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拾萬貳仟零貳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壹仟元外,尚應補繳壹拾萬壹仟零貳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3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欣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3月15日
書記官謝育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