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擄人勒贖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13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己○○律師
庚○○律師 郭俊廷 律師被告丙○○選任辯護人戊○○律師
丁○○律師乙○○律師上列被告因擄人勒贖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甲○○、丙○○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五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丙○○因犯擄人勒贖等案件,本院前以渠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五日將其羈押,並於同年十一月五日、九十五年一月五日分別為第一、二次延長羈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二人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2月2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振謙
法官王慧娟法官鍾邦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曾盈靜中華民國95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