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67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6748號債權人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王信仁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臺幣500元。
二、債務人王信仁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5年9月19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