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家訴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家訴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代墊扶養費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家訴字第81號原告 許豫宸 兼法定代理人 許政偉 號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雅芬 律師
陳寶華 律師被告 林凱苹 訴訟代理人 蘇明道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代墊扶養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一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被告應偕同聲請訊問之證人 李月連 到庭。
中華民國103年3月11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貞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11日
書記官李采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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