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98年度六秩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裁定         98年度六秩字第12號
移送機關  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
被移送人  甲00000000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98年4
月22日雲警六偵社字第09810003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甲00000000意圖得利與人姦,處罰鍰新臺幣叁仟元。
扣案保險套貳枚(未使用過)均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約自民國96年3月份起至98年4月17日晚上某時止。
㈡地點:雲林縣斗六市○○里○○鄰○○○路13之1號。
㈢行為:於上揭時、地意圖得利與人姦,每次代價約新臺幣2
、3千元或數百元不等。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證據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警訊中之自白。
㈡證人 李啟章 於警詢時之證述。
㈢扣案保險套二枚。
㈣照片2幀。
三、扣案保險套2枚(未使用過)為被移送人所有,且為供違反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第1項第1款行為所用之物,業據被
移送人供述無誤,爰併予宣告沒入。
四、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46條第1項、第80條第1項第1款,第
2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1  日
         斗六簡易庭法 官黃 一 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經由本庭向本院普通庭提起抗告。
書記官 魏 輝 碩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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