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簡字第29588號
原 告 冠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 李沅樺 律師
被 告 世界影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吳麒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一日下午二時四
十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並提出本案爭點整理之書
狀,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 劉亭柏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謝韻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