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17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建字第1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建字第172號上訴人內政部營建署法定代理人 吳欣修 被上訴人承和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朝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6年度建字第172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475,46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1,93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29日
工程法庭法官王育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29日
書記官蔡梅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