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7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7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704號原告臺北市士林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葉文忠 被告台灣蘭麗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林士民 被告 金岳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12日裁定命其應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4日送達,惟原告迄未依期繳納,有送達證書及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憑,是其起訴不合程式,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羅立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7月6日
書記官林奕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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