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聲字第12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27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泳霈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1年度執聲字第6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泳霈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受刑人林泳霈因犯如附表所示違反醫師法、詐欺、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就所犯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就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刑法第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2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增瑜
法官唐光義法官曾佩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玫伶中華民國101年7月23日附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林泳霈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醫師法│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併科新臺幣│有期徒刑1年2月減為有期徒刑│││300000元│7月│├──────────┼────────────┼─────────────┤│犯罪日期│97.01.09、97年夏季、97.│96.09.07-97年1月份│││07.31、98.02.23、98.02月││││間某日││├──────────┼────────────┼─────────────┤│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8年度偵字第2370│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第1459號││年度案號│4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9年度醫上訴字第2141號│100年度上訴字第1124號││實├────────┼────────────┼─────────────┤│審│判決日期│100.01.11│100.10.18│├─┼────────┼────────────┼─────────────┤│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00年度台上字第1944號│101年度台上字第3222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0.04.25│101.06.21│├─┴────────┼────────────┼─────────────┤│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否│否││件│││├──────────┼────────────┼─────────────┤││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7834││備註│5553號(尚未執行)│號(編號2、3已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0月,尚未執行)│└──────────┴────────────┴─────────────┘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林泳霈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3││├──────────┼────────────┼─────────────┤│罪名│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6.09.07日││├──────────┼────────────┼─────────────┤│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第1459│││年度案號│號││├─┬────────┼────────────┼─────────────┤│最│法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0年度上訴字第1124號│││實├────────┼────────────┼─────────────┤│審│判決日期│100.10.18││├─┼────────┼────────────┼─────────────┤│確│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01年度台上字第3222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1.06.21││├─┴────────┼────────────┼─────────────┤│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否│││件│││├──────────┼────────────┼─────────────┤││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783│││備註│4號(編號2、3已定應執行刑││││期徒刑10月,尚未執行)││└──────────┴────────────┴─────────────┘